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鉴于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天津航空根据民航发[2018]30号《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文件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71号)文件精神,现调整我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5日(出票日期)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调整征收标准如下:

1、成人旅客:每位旅客收取10元/航段燃油附加费;

2、儿童及民航局规定享受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减半收取,继续免收燃油附加费;

3、按成人公布普通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GM/JC。

二、燃油附加费须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三、各销售单位在出票时需仔细检查燃油附加费的具体金额,若使用PAT:A指令无法自动批出燃油附加费,则需手工修改适用的燃油附加费再进行销售。

四、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换开时按原客票燃油附加费标准打印)

五、本文件自2018年6月5日起生效,原《GSYW2015-009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航空市场销售部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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